撤销专利申请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提交撤回申请
1. 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因此,撤销专利申请需要在专利授权之前进行。
2. 所需材料:需要向专利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该声明可以是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或者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应当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那么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此时,需要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或者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撤回申请
专利局在收到撤回专利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是否符合规定,例如是否附具了必要的证明材料,撤回申请是否附有条件等。
1. 合格情况:如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符合规定,专利局会终止对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2. 不合格情况:如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例如未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撤回申请附有条件等,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
1.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如果撤回申请附有条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 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被视为撤回或者已经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不能再行撤回。对于已经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希望重新获得专利权,需要重新提交专利申请并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3. 当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交时,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项专利申请已做好了公布的印刷准备工作,那么声明中提及的该项专利申请将仍予以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总之,撤销专利申请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授权之前向专利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经过专利局的审查。如果撤回申请符合规定,专利局会终止对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