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撤销是商标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比较: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标异议:所针对的是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这些商标尚未注册。异议程序允许公众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前提出反对意见。
商标撤销: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由于某些原因(如未使用或使用不当),该商标可能被撤销。
二、提出的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提出,时间窗口相对较短。
商标撤销:对于因未使用或使用不当而撤销的情况,通常需要在商标注册后一定年限内(如连续三年未使用)提出。
三、审查的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审理。
商标撤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也有说法是由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或裁定)。
四、事由不同
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异议事由:商标异议制度允许在先注册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从而防止与其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获得注册。
五、法律后果不同
商标异议:若异议成立,商标局将不予注册该商标。
商标撤销:商标被撤销后,视为自撤销之日起终止其法律效力,但撤销前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与撤销在针对对象、提出时间、审查机构、事由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制度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