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烧烤架商标所属类别,存在不同说法,这可能与烧烤架的具体类型、用途、材质以及商标分类的不同标准或版本有关。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烧烤架商标属于第21类的2101小类,即厨房炊事用具及容器(包括不属别类的餐具)。这一类别涵盖了各种厨房用具和容器,如盆、碗、盘、壶、杯等,以及烘蛋奶饼的非电铁模、面包箱、筷子等厨房手工用具。因此,一些手动烧烤架或传统烧烤架可能归属于这一类。
另一种说法是,烧烤架商标属于第11类的1104小类,即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这一类别主要包括各种电气加热设备,如电烤箱、电烤炉等。因此,一些电动烧烤架或带有电气加热功能的烧烤设备可能归属于这一类。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烧烤架(特别是户外烧烤架)可能归属于第28类。这一类别涵盖了各种运动器材和户外休闲设备,如篮球、足球、羽毛球拍、跑步机、沙滩椅、帐篷等。虽然这一类别主要关注运动和户外休闲设备,但一些户外烧烤架作为户外活动的常用设备,也可能被纳入其中。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分类的具体标准和版本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具体的商标分类表或咨询专业机构来确定烧烤架商标的具体类别。同时,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商标时,也应仔细核对商标分类表,确保所选类别与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