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其分类方式有多种,具体包括:
一、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划分
1. 商品商标: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区别开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2. 服务商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始于1993年,同样需要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指无形的服务,比如广告、保险、银行、不动产、运输、音像出租、餐馆等行业提供的服务,也包括医院和学校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
二、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
1. 防御商标:指注册人不仅自己不使用,而且还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不过,我国没有建立防御商标制度。
2. 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他人使用。
3. 集体商标: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且不得转让。
三、根据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划分
1. 普通商标: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2. 驰名商标:不论其注册与否,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往往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获得特殊保护;而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获得保护,而且还可以在非类似商品(服务)甚至全类商品上,以及在禁止企业名称侵权方面获得特殊保护。
四、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的不同划分
1. 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是我国现阶段主要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类型;而立体商标,即以三维立体形状作为表现和构成要素的商标,尚未予以注册和保护。
2. 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这两种类型的商标在我国现阶段暂不受理注册申请。
2. 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这两种类型的商标在我国现阶段暂不受理注册申请。
此外,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商标权的客体还可以简单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两大类,其中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权客体的主要部分。
总的来说,商标权的客体分类方式多样,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保护商标权,促进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