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要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当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并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主要取决于其自愿。然而,我国也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实行强制注册,如烟草制品。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未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
3. 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么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后申请的商标则会被驳回。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法遵守申请在先原则,但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该商标也是不予核准注册的。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是同日使用或者是从未使用的,则由商标申请人抽签决定。
4. 显著性原则: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使用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为了确保商标能够发挥其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基本作用,方便消费者选择心仪的产品。
5. 禁止抢注原则: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使用商标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商标图样的一致性: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2. 使用范围的限定: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 注册标记的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或“®”),但只能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使用。如果商标已经过期或未经注册,则不得使用注册标记。
综上所述,商标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申请在先、显著性、禁止抢注等原则,并注意商标图样的一致性、使用范围的限定以及注册标记的规范使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