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手续具体如下:
一、申请方式及流程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 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 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 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 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 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 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 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二、应提交的书件
1. 商标异议申请书。
2. 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请求,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 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 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 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 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 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 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6. 异议规费缴纳可通过银行汇款,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7. 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完成上述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后,商标局将对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注册;如异议不成立,则商标将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