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是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以下是该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复审申请资格与时限
1. 申请人资格: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
2. 申请时限: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注意信封邮戳日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若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但具体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二、准备复审材料
1. 申请书: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并认真填写复审理由。
2. 原申请文件:包括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3. 证据材料:提供能够证明商标创意来源和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这些材料需要根据商标驳回的理由进行筛选、整理和运用。
4. 其他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若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
三、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复审时,需按照规定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未缴纳或缴纳不足者,其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提交复审申请
将准备好的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形式审查,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则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等待复审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对商标局驳回决定的合法性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等进行全面的审查评议。复审过程中,由于不涉及当事人质证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不适用公开评审程序。审查评议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在最长九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延长至多三个月)作出复审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执行或诉讼
1. 执行决定:若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无异议,则需执行该决定。
2. 提起诉讼:若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准备材料、缴纳费用、提交申请,并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若对决定有异议,还需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