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其中涉及到了对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的保护。其确立的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
2. 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3. 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该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取得了专利权,但在另一个国家不一定也能顺利取得;在一个国家被驳回,也不代表在其他国家会申请失败。
4. 强制许可原则:《巴黎公约》规定,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专利人经一定期限(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不实施专利,每一成员国有权核准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但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使用专利的第三者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弊端,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
5. 展览产品临时保护:巴黎公约各成员国应该按照自己的法律规定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产品和专利提供临时性的法律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相同。
综上所述,《巴黎公约》的专利原则为成员国之间的专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和保障。如需更全面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巴黎公约》文本或咨询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