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撤销的。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商标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使用不当撤销:
* 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例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且情节严重。
* 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也构成使用不当。
2. 注册不当撤销:
*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如使用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禁用标志。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如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3. 争议撤销:
* 当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以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4. 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撤销:
*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导致商标权被撤销的情况,如商标注册人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等。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是不同的。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而引起的,而撤销商标则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这种处分或决定取决于商标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意愿。
如果商标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且在一定期限内(如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予核准。因此,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和管理商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商标权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