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资格
主体适格: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申请时限
法定时限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申请内容
复审内容确切: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提交材料
必要材料: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时,需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外,还需提交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图样(原图样)等。
补充材料: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五、交纳评审费用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时,还需交纳商标评审费。官费一般为1500元每件,代理公司一般收费在3000元左右。
六、评审流程与决定
受理与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补正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终局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后,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并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综上所述,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流程。在申请复审前,建议申请人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流程,并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和证据以支持其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