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不当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反了《商标法》中有关义务性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变动,如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而未经过商标局的重新核准注册。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未经过商标局核准,擅自更改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名义(如企业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信息。
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擅自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三年未进行实际使用,且没有正当理由。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5. 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可能被视为商标使用不当,例如: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如为侵权者提供生产、销售、存储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恶意囤积商标等行为。
对于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商标局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撤销注册商标等处罚。因此,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