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是指为了撤销商标权而提出的一种诉讼程序,其条件主要基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条件:
1. 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
* 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
* 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
2. 以欺骗手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商标注册:
* 欺骗手段: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 其他不正当手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3. 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 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注册的商标。
* 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如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4. 其他特定情形:
* 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 地理商标但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地区,且商标注册人明知此情况。
* 侵犯他人姓名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商标。
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该商标专用权将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商标局会予以公告,并收回商标注册证。同时,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等不具有追溯力,但恶意注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请注意,以上条件并非全部,具体情形还需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在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时,应确保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