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是商标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比较: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这些商标尚未完成注册程序,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
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经完成注册程序的商标,即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二、提出的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时间相对较短。
无效宣告:
* 以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间提出,无时间限制。
* 以抢注、商标近似、字号权等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则需要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提出。对于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对方具有恶意的情况,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审查的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审理。
无效宣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商标无效宣告过程中,被申请人答辩后有质证环节。
四、审理的程序与救济途径不同
商标异议:
* 异议人的请求若未被支持,相关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后续可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进行救济。
* 异议人的请求若予以支持,则被异议人可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后续还可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无效宣告:
* 无论无效宣告的请求是否被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五、实质与内容不同
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商标无效宣告: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防止恶意抢注和滥用商标权。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在针对的对象、提出的时间、审查的机构、审理的程序与救济途径以及实质与内容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