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基于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创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首次公开其作品。
2. 署名权:创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并禁止未授权的他人假冒署名。
3. 修改权:创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创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或篡改,确保作品的原始内容和意图得到准确表达。
5. 复制权:创作者有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6. 发行权:创作者有权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7.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创作者有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9. 表演权:创作者有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旨在涵盖所有可能由创作者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权利。
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注册或登记。然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进行版权登记可以为创作者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在处理版权纠纷时。版权的有效期通常为创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的50年(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