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商标图样的使用限制
1. 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以更近似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不能对原商标图样进行修改,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相似。如果修改后的商标图样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然而,如果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与注册商标相区别,那么这种修改是被允许并鼓励的。
2. 允许并鼓励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在先使用人可以在不改变原商标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对商标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增加其与注册商标的区别。例如,可以在商标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词汇,或者对商标的字体、颜色等进行细微调整,只要这些调整不会使商标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
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限制
1. 仅限于原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商标,不能扩大使用范围。如果先使用人将商标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2. 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因素。如果先使用人将商标用于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
总的来说,商标在先使用权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旨在平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和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