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专利的申请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基本步骤
1. 提交撤回声明:
* 申请人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 声明中应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2. 准备证明材料:
*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应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 或者,可以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3. 委托代理机构:
* 如果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由该代理机构办理。
* 同样,需要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二、注意事项
1. 撤回条件:
*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 如果撤回声明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 公告要求:
* 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 撤回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撤回的声明应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通常不予公告。
3. 退费规定:
* 如果撤回被批准,且在实质审查通发文前,可退还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4. 其他事项: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 如果存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的情况,申请权真正拥有人(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撤回的声明。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四、特殊情况
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进展到审查阶段,尤其是发明专利已经经过实质审查并即将被授予专利权,此时撤回申请可能会面临一些额外的考虑和程序。例如,可能需要与审查员沟通确认撤回的意愿,并确保相关程序得到妥善处理。
总之,撤销专利申请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过程,申请人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并确保所有手续和文件都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