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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有哪些

2024-11-09作者:网友投稿

商标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注册商标的限制规定上,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商标滥用,并确保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下是对商标权限制的详细阐述: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1. 国家及政府相关标志的禁用: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2. 国际组织及官方标志的禁用: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3. 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的禁用: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4. 地名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的禁用: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的限制

1. 恶意注册的限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予以驳回。

2. 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例如,如果某商标已在他国或地区注册,并享有较高知名度,那么在中国申请相同或类似商标时,可能会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被驳回。

3. 三维标志的注册限制: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同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限制

1. 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2. 答辩程序: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否则视为放弃答辩权。

综上所述,商标权的限制是多方面的,包括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的限制以及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限制等。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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