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简称。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而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撤三制度的制定,其目的在于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闲置的情况出现。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有些企业可能会注册多个商标,但实际上并未全部使用,这就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商标撤三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更加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其注册商标。
当商标面临被撤三的风险时,商标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
1. 如果商标确实没有使用,也不打算继续使用,那么可以放弃答辩,该商标自然会被撤销。
2. 如果商标确实有使用,那么应积极应对,委托代理人或者律师组织答辩,并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来证明该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有实际使用,从而维持商标注册。
3. 可以考虑重新提交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以争取新的注册机会。
4. 与撤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联系,了解撤销原因,争取通过谈判让对方撤回“撤三”申请。
总的来说,商标撤三制度对于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使用和管理注册商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