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简称。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在商标撤三流程中,注册人需要按期提交使用证据以证明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提交使用证据的手续和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手续
1. 接收通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2. 准备材料:注册人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3. 提交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提交至商标局。
二、所需材料
1.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和信封:这是商标局下发的正式文件,注册人需要妥善保存,并在提交证据时一并附上。
2. 能够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应能清晰展示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例如:
* 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
* 商标印刷情况
* 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 商标产品交易文书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
3. 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要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则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4. 相关申请书和委托书:包括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如有需要)、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等。
请注意,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能充分证明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局可能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另外,如果注册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