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以下是对商标撤三申请步骤的详细阐述: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
1. 申请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申请。
2. 申请条件:
* 商标必须注册满三年,且在这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使用。
* 对于在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的商标,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途径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的信息都可以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找到。
2.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
三、准备申请书件
1.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并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2. 身份证明文件:
* 如果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要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 经办人信息:
* 如果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要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提交申请与缴纳费用
1. 提交申请:按照上述途径,将准备好的申请书件提交给商标局。
2. 缴纳费用:申请商标撤三需要缴纳一定的规费,费用按类别收取,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审查与决定
1. 审查: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2. 决定: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
六、后续流程
1. 查收决定书:商标局会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2. 复审申请:如果申请人或注册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总之,商标撤三申请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定,申请人需要仔细准备申请书件、缴纳费用,并关注商标局的审查进度和后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