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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

2024-11-12作者:网友投稿

关于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期限设定

撤三申请与证据提交:当某个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在受理此申请后,会向该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证据提交时限: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证据提交时限: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证据要求

时间范围:商标持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是在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日期之日起向前推三年的时间内产生的。即,如果某人在2024年10月提出撤三申请,那么商标持有人需要提供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实际上应涵盖至撤三申请提出前的最后一日)的商标使用证据。

证据内容:使用证据中应显示相关商标图样和使用主体的名称。证据材料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这些证据应能够相互佐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

证据有效性:如果商标持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例如,不能说明主体、没有时间显示、使用在被撤销以外的商品上等),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后续流程

审查与决定: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持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会对证据内容进行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员认定该使用证据有效,则会发出“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则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复审与诉讼:申请人或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维持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商标持有人应在此期间内积极准备并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以避免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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