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独占使用许可
2. 排他使用许可
3. 普通使用许可
对于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从证据法角度来看,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存在只能证明被许可人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并不能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人)已经将许可其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和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也让渡出来。故这种情形只能推定是三种许可方式中权利范围最小的普通许可。
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对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产生的影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主要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普通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