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此种情况下,该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其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使用时间: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也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 商标图样: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 连续使用: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商品而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4. 主观善意:在先使用人使用该商标必须是基于善意。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次,由于商标注册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商标构成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当注册商标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
此外,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商标注册原则的一种例外,其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因已经实际在先使用而产生识别作用的商标,平衡在后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行使该权利,还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不保护这种在先使用,对于在先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其存在是作为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
总的来说,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涉及使用时间、商标图样、连续使用、主观善意以及商标影响等多个方面。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基础,为在先使用人提供了在商标注册后继续使用原商标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