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在待审期间是可以撤回的。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商标法》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书面转让申请之后,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撤销的意见或暂时不履行商标转让过户的事宜,那么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撤回。
提出撤回申请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了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同意撤回申请要求的,那么商标局就会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继续对转让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一般来说,递交撤销申请的时间最好是在商标管理局下发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如果双方达成了共同撤回意愿,并向国家商标局予以确认,那么就可成功地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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