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受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算机程序
定义: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被视为同一作品。
保护内容: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到法规的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定义: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
示例: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保护内容:这些文档作为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不受保护的内容
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过于简单的程序:根据版权中的“琐事原则”,价值不大、无足轻重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作品不受保护。只要程序设计者自己写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袭来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所得的结果,那么该程序就是独创的。但如果程序过于简单,可能不被视为受保护的作品。
算法:算法是指决定数据处理顺序的数学方法,或用以实现一个给定的结果的固定的一步又一步的过程。它属于创意的范畴,而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计算机语言:通常几乎所有的程序源文本都是以有限制的几种计算机语言写成,如果计算机语言受版权保护,则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垄断现象,从而阻碍技术进步。
四、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进行个人登记或者是进行相关的备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来说,包括:
软件开发者: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其他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还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有权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总的来说,软件著作权的受保护范围涵盖了计算机程序和相关的文档,但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同时,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涉及对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他们享有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