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箱商标主要属于第十八类,即皮革、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
在商标分类中,第十八类具体涵盖了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皮、行李箱和背包(包括手提箱、旅行箱、旅行包等)、雨伞和阳伞、手杖、鞭、马具和鞍具,以及动物用项圈、皮带和衣服等。公文箱作为箱包类的一种,明确包含在这一类别中。
此外,虽然有些类似的箱包产品可能因其特定功能或用途而被归入其他类别,例如为特定产品定制的包或箱(如笔记本电脑专用包、照相机或摄影设备专用包等),但这些并不改变公文箱作为箱包类产品在商标分类中的基本归属。
因此,在申请公文箱商标时,应明确选择第十八类作为其主要类别。同时,也需要注意,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应确保所选类别与产品或服务的实际属性相符,并遵循相关商标法规和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