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复审申请书是商标申请复审时必不可少的材料,应由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 商标驳回通知书: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及寄送《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3. 身份证明: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复审,还需要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
4. 复审理由及证明材料: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阐述复审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一式二份,包括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
5. 材料目录及说明: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请注意,以上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