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商标属于第41类。这一类别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主要包括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等服务。由于电视节目本质上是一种娱乐服务,提供视听内容给观众,因此被归类到第41类别中,特别是4105群组中的“电视文娱节目”,可以涵盖目前的电视节目,如综艺选秀、明星真人秀、文化访谈等。
此外,与电视节目相关的商标注册类别还有第38类“电视播放”,这也是电视节目商标注册的一个核心类别。而第9类也适用于电视商标注册,其中包含有科学、研究、导航、测量、摄影、电影、视听、光学等设备和仪器等,不过它更多关联到电视设备而非电视节目本身。
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若商标主要使用在电视节目上,建议申请人选择第41类别进行申请,同时也可考虑第38类等相关类别以确保商标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