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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2024-11-29作者:网友投稿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这些条款旨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并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明确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则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等的文字资料和图表。

适用范围: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如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或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也受本条例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将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

此外,软件著作权人还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同样有权获得报酬。

三、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独立开发: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果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或主要使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四、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五、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与转让

继承: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替代)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转让:软件的著作权可以转让给他人,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如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等,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内容涵盖了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内容、归属、保护期限、继承与转让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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