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具体如下:
条件
无效宣告申请人必须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此基础上,若他人商标存在以下情形,则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1. 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
违反《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商标权人采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限制
1. 时间限制:对于恶意注册之外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 评审单位: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需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流程
1.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2.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个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这一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