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申请:
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如果商标局在审查时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商标注册申请,会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这通常是由于商标查询存在盲期导致的客观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疏忽,没有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商标近似查询。
2.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等,审查员可能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从而驳回申请。
3. 商标近似:
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这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之一,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
4. 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
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如,“苹果”不可作为苹果的商标,“蜡染”也不可作为布的商标。
5. 使用了不被允许注册的商标:
《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如果申请人不小心使用了这些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
6. 违反公序良俗:
如果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会直接予以驳回。
7. 商标公告期内遭到异议:
在商标公告期内,如果他人对申请人的商标提出异议,并且异议申请被支持,而申请人没有进行及时的答辩,那么商标也会被驳回。
如果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根据驳回的具体原因,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争取商标注册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