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3、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
4、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6、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7、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8、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9、需要单独提出建筑设计方案的,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10、本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一般的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11、本收费标准是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不包括煤气、取水、净化、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锅炉房、加油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却塔、烟囱等单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在内,其收费应分别按市政和其他行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