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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商标转让行为哪些是无效的

2025-02-10作者:网友投稿

2019年商标转让行为中,以下情形会被视为无效:

1. 商标注册证失效: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且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

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情况的。

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 商标擅自改变:

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因为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因为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3. 商标转让易混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因为这种情况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

4. 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处于此阶段的商标也不能进行转让。

此外,以侵权为目的受让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与转让人会构成共同侵权。虽然这种情况并未直接说明商标转让无效,但此类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可能导致转让的商标被无效化。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或最新的信息,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或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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