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异议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1. 性质与目的:
专利异议请求是对专利局作出的某些行政行为或决定表达异议,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行政行为或决定进行再次审核。主要目的在于反对或质疑特定行政决定或结果,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无效宣告请求则是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其主要目的是使该专利失去法律效力。
2. 提出主体与对象:
专利异议请求可以由相关权利人提出,主要针对专利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则通常由与专利有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主要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
3. 处理机构与程序:
专利异议请求的处理机构是专利局内部的特定部门或委员会,其程序相对较为简单和迅速。
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其程序相对更为复杂和严谨,需要经过听证、证据提交等程序。
4. 法律后果:
专利异议请求如果成立,可能导致原行政行为或决定被撤销或修改。
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成立,会导致相应专利被宣告无效,失去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专利异议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在性质、目的、提出主体、对象、处理机构和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请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