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个人)
软件开发者在完成软件创作后,自然成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无论是独立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只要参与创作并作出实质性贡献,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 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软件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开发,并由其承担责任,则该法人或组织是软件的著作权人。
如果软件是员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开发的,且属于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则该软件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3. 合作开发者
如果软件是由多个开发者共同完成的,且各自的贡献不可分割,则这些开发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委托开发者
如果软件是通过委托合同开发的,著作权的归属通常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则著作权归受托方(开发者)所有。
5. 受让人
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受让人在合法取得著作权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主体。
6. 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
根据《著作权法》及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或者其软件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也可以享有著作权。
总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个人开发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作开发者
委托开发者
受让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
这些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均可以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